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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设施运营也有奖励啦

充电设施运营也有奖励啦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确保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发挥“持枪站岗”的护航作用,缓解用户“续航里程焦虑”,提高充电设施运营效率,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经市政府同意,近期,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印发了《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分为两部分:


一是日常考核奖励,即每三个月对公用充电站的平均充电收费标准、利用率等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引导企业通过优化收费标准、创新运营模式等方式提质增效。根据考核情况,对考核评价最好的A级充电站给予每 度电0.2元的奖励,奖励上限为1500度/千瓦·年。


二是年度考核奖励,即在考核年度内对公用充电站的安全生产、维护管理、互联互通等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引导企业加强运维管理,鼓励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发挥“持枪站岗”作用,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服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评价最好的A级充电站给予106元/千瓦·年的奖励,奖励上限为20万元/站·年。


一图读懂: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附件: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加强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保障电动汽车用户享受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36号),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5日



  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桩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36号),为加强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保障电动汽车用户享受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用充电设施(下称"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第三条 申请运营考核奖励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充电设施企业将所属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条 以充电设施的充电量为基准,结合对充电站运营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充电设施企业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


第五条 充电桩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标准每年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充电站运营考核指标每年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据本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制定,充电站等级根据充电站运营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电动汽车充电站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开展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申报、核查、评审及发放等工作。具体申报、核查、评审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申报、核查、评审及发放的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委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请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及充电站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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